Skip to content
Black Friday · 最高立减 76%终身版:一次付款,永久使用。随着许可证售出,价格会逐步上涨。✓ 7 天退款保证获取终身访问权
全部文章 Rules and Guidelines

FDA“healthy”声称的饱和脂肪上限

多数类别 1 g,乳制品、蛋与野味肉 2 g,油脂另有一项脂肪总量 20% 的检验。还有让鲑鱼得以合格的固有脂肪不计规则。

Salmon, avocado and nuts on a wooden board

在更新后的“healthy”定义所设的三项营养素上限中,FDA“healthy”声称饱和脂肪上限最为细致,也最常被人搞错。它没有单一数字。多数单一食品类别适用“Daily Value”的 5%,即 1 g;另有几类适用 10% DV,即 2 g;油脂类别采用另一种以脂肪总量百分比为基础的测试;而海产、坚果、种子和大豆中固有的饱和脂肪则完全不计入计算。本文逐一讲透这四种机制。

本文写给需要判断某个真实配方能否通过该标准的生产商。食品组当量下限和该定义的其余部分,见完整要求一文;完全跳过营养素测试的产品,见逐步判定合格一文的第 2 步。

Nutrition Facts label for 3 oz of cooked Atlantic salmon
一份 3 oz 熟大西洋鲑鱼申报 2 g 饱和脂肪,表面上是海产 1 g 上限的两倍,但这些脂肪全部为鱼本身固有,因此没有任何一部分计入“healthy”标准。由本站标签引擎根据 USDA 数据渲染。

两个上限,外加一项根本不是上限的第三种测试

这项规则已是最终规则。它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刊载于 89 FR 106064,修订 21 CFR 101.65(d);依据 2025 年的监管冻结,生效日期由 2025 年 2 月 25 日推迟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合规日期为 2028 年 2 月 25 日,并未推迟。这项声称是自愿的:你从来没有义务说“healthy”,但如果你在营养语境中使用这个词,该食品就必须在那个日期之前满足 101.65(d)。

在这项规则内部,饱和脂肪按类别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 蔬菜、水果、谷物、海产、豆类/豌豆/扁豆以及坚果/种子/大豆类产品适用 5% DV(目前为 1 g)。
  • 乳制品、野味肉和蛋适用 10% DV(目前为 2 g)。
  • 100% 油脂、油基涂抹酱和油基调味汁适用脂肪总量的 20%,完全没有克数上限。

上述克数来自饱和脂肪的 DRV(每日参考值)20 g,见 21 CFR 101.9(c)(9)。法规把这些上限表述为百分比,因此若“Daily Value”变动,对应的克数也会随之变动。目前尚未提出任何此类变更。

FDA“healthy”声称饱和脂肪上限,逐类别列出

单一食品按每参考量评定;若 RACC 为 50 g 或更少,或 3 汤匙或更少,则按每 50 g 评定。混合产品按每 RACC 评定;主菜和套餐按每标示份量评定。

101.65(d) 中的类别饱和脂肪上限是否排除固有脂肪?
蔬菜产品5% DV (1 g)否
水果产品5% DV (1 g)否
谷物产品5% DV (1 g)否
乳制品产品10% DV (2 g)否
野味肉10% DV (2 g)否
蛋10% DV (2 g)否
海产5% DV (1 g)是,海产中固有的部分
豆类、豌豆、扁豆5% DV (1 g)否
坚果、种子、大豆制品5% DV (1 g)是,坚果、种子、大豆中固有的部分
100% 油脂脂肪总量的 20%不适用
油基涂抹酱脂肪总量的 20%不适用
油基调味汁脂肪总量的 20%不适用
混合产品10% DV (2 g)是,海产、坚果、种子、大豆
主菜15% DV (3 g)是,海产、坚果、种子、大豆
套餐产品20% DV (4 g)是,海产、坚果、种子、大豆

乳制品、野味肉和蛋获得的额度是植物类和海产类别的两倍,因为它们的饱和脂肪无法与这项规则想要鼓励的食品组分开。真正承载大部分商业影响的是排除那一栏,而不是上限那一栏。

固有饱和脂肪排除条款,以及它为何改变了货架

海产的标准写的是 5% DV (1 g),不计海产中固有的饱和脂肪。坚果、种子和大豆制品的标准写的是 5% DV (1 g),不计坚果、种子和大豆中固有的饱和脂肪。同一项固有脂肪排除条款也贯穿混合产品、主菜和套餐各档。

请照字面理解,因为字面意思正是重点所在。随鱼、坚果、种子或大豆一同带入的饱和脂肪不计入上限。计入的是来自其他任何地方的饱和脂肪:添加的油脂、黄油、奶油、涂层、酱汁、油炸面衣。水浸罐装鲑鱼无论鱼本身多肥,可计的饱和脂肪基本为零;一罐只有杏仁的产品同样为零。往烘烤中加入棕榈油,或给坚果裹上糖衣,添加的那一部分就要全额计入。

这是该规则中商业意义最大的一句话。在 1994 年的定义下,“healthy”对饱和脂肪设的是一个没有任何例外的统一上限,因此多脂鱼和多数坚果都因脂肪含量高而被挡在这项声称之外。FDA 列出的新近符合条件的食品清单直接反映了这一变化:水、牛油果、坚果和种子、鲑鱼等脂肪含量较高的鱼、橄榄油、某些花生酱以及某些罐装水果和蔬菜。那些消费者早已被告知应当多吃的类别,如今可以在包装正面用上这个词了。

由此产生三项实际后果。

  • 你必须有能力把饱和脂肪总量拆分为固有部分和添加部分,并且能为这一拆分作出辩护。通常的做法是:对原料商品做数据库分析,再对整个配方做一次脂肪平衡。
  • 这项排除仅限于那几类特定商品。乳脂、肉类脂肪、椰子、棕榈或可可脂都没有对等的例外条款。如果你的坚果酱为稳定质构而添加了棕榈油,那部分棕榈油要全额计入 1 g 的上限。
  • 自动合格品则更简单。依 101.65(d)(3)(i),一件食品若仅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构成:蔬菜、水果、全谷物、“fat-free”或“low-fat”乳制品,或者“lean”肉类、海产、蛋、豆类、豌豆、扁豆、坚果或种子,且除水以外没有任何添加配料,就完全不需要做营养素测试即可合格。不加盐的纯烘焙杏仁和水浸鲑鱼属于这一类。一旦你加入油或盐,就又回到上面那张表里了。

油脂、涂抹酱和调味汁:脂肪总量的 20%

这三个油脂类别没有克数上限。它们的测试是:饱和脂肪不得超过脂肪总量的 20%。这是一个比值,因此答案取决于脂肪本身而不是份量大小,这也是一种油脂在任何参考量下合格与否都一样的原因。

来算一个例子。某种油脂每参考量申报 14 g 脂肪总量,其饱和脂肪上限就是 14 g 的 20%,即 2.8 g。高油酸类或橄榄类油脂一般低于这个数。椰子油或棕榈仁油则相差甚远,因为其饱和部分占脂肪总量的大多数,任何份量上的算术都救不了它。对每参考量申报 12 g 脂肪总量的油基调味汁,上限是 2.4 g。

类别定义与这个比值同样重要。100% 油脂还要同时满足钠 0% DV 和添加糖 0% DV。油基涂抹酱的脂肪必须全部来自油脂,并适用10% DV 钠,即 230 mg。油基调味汁的油脂含量必须至少 30%,其所用油脂本身也必须符合油类标准,并适用 10% DV 钠和 2% DV 添加糖,即 1 g。成分定义不满足,你就根本不在油类通道之内。

饱和脂肪合格与不合格的算例

下面的数字是为展示算术而选取的示例性配方数值,不是任何真实品牌产品的公开数据。在据此行事之前,请做你自己的分析。

示例上限饱和脂肪:总量与可计量结果
水浸罐装鲑鱼海产,1 g总量 1.5 g,全部为固有,可计 0 g合格
奶油汁鲑鱼混合产品或主菜总量 4.5 g,其中 3 g 来自奶油,计入按混合产品的 2 g 评定,不合格
杏仁,无任何添加坚果,1 g全部为固有,可计 0 g合格,且属于自动合格品
添加棕榈油的花生酱坚果,1 g总量 3.4 g,其中 1.4 g 来自棕榈油,计入仅添加部分就已不合格
橄榄油类 100% 油脂脂肪总量的 20%2.0 g,上限为 2.8 g合格
椰子油脂肪总量的 20%饱和部分占脂肪总量的大多数任何份量下均不合格
“low-fat”原味酸奶乳制品,2 g可计 1.0 g就这一项标准而言合格
全脂酸奶乳制品,2 g可计 4.5 g,无排除条款可用不合格
面团中加黄油的全谷物面包谷物,1 g每 50 g 可计 1.5 g不合格;若把黄油换成液态油则合格

FDA 的消费者页面写 2 g。CFR 的表对多数类别写的是 1 g。

这一点值得直白说明,因为它已经造成了混淆。FDA 面向消费者、讲解“healthy”一词用法的网页,把单一食品的标准概括为 2.5 g 添加糖、230 mg 钠和 2 g 饱和脂肪。21 CFR 101.65(d) 中的表并不是这么写的。表中把蔬菜、水果、谷物、海产、豆类、豌豆、扁豆以及坚果、种子和大豆类产品的饱和脂肪定为 5% DV,即 1 g,只有乳制品、野味肉和蛋为 10% DV,即 2 g。该消费者页面给出的添加糖 2.5 g 也是乳制品那一行的数字,而多数单一类别适用的是 2% DV,即 1 g。

那个消费者页面是通俗概述,不是法规。若按 2 g 这个数字来做产品组合评估,你大约有一半的类别会被拿去对照一个比实际适用上限宽松一倍的标准,而这一点你会在检查时才发现,而不是在研发时。概述与成文法条不一致时,以成文法条为准。

1994 年规则限制了什么,现在又取消了什么

1994 年的定义,即 1994 年 5 月 10 日的 59 FR 24232,是以营养素为中心的。它限制脂肪总量、饱和脂肪、胆固醇和钠,并要求至少含有一种“应鼓励摄入的营养素”的 10% DV:维生素 A、维生素 C、钙、铁、蛋白质或膳食纤维。海产、野味肉和生鲜果蔬适用单独的标准。

2024 年的规则完全取消了脂肪总量上限和胆固醇上限,二者在 101.65(d) 中的任何地方都不再出现。它用食品组当量下限取代了营养素下限,保留并重构了饱和脂肪上限,把钠上限大约砍掉一半,并新增了此前并不存在的添加糖上限。

取消脂肪总量上限,正是固有脂肪排除条款得以自洽的原因。一件食品现在可以脂肪含量很高而仍然算“healthy”,只要这些脂肪属于膳食指南鼓励的类型,并且该食品带有真实的食品组当量。这就是牛油果、坚果和橄榄油在一次规则制定中从被排除变为可合格的原因。这也意味着,饱和脂肪标准如今要独自承担过去由三项独立脂肪标准分担的全部工作,所以它才带有这么多按类别区分的细节。

能够降低饱和脂肪的配方调整手段

饱和脂肪比钠更不宽容,因为它是结构性的。你通常没法只削掉一小部分,你必须换掉脂肪本身。

  • 用液态油替换硬质脂肪。把黄油、棕榈油、棕榈仁油或椰子油换成高油酸液态油,是单项影响最大的一步。它会改变质构,因此要预计在组织、脆度、可塑性和货架期上都得下功夫,而不是简单替换了事。
  • 把脂肪转移到被排除的那一部分。如果你的产品属于海产或坚果、种子、大豆类别,用更多该商品本身来替代添加的脂肪,就能把饱和脂肪完全移出可计的那一栏。不用棕榈油稳定的坚果酱就是最清楚的例子。
  • 减少乳脂,而不是减少乳制品。乳制品适用 2 g,这对“low-fat”和“fat-free”基料是可行的,对全脂基料则不可能。另请注意,自动合格品这条路只认“fat-free”和“low-fat”乳制品。
  • 盯住涂层、夹心和油炸部件。巧克力涂层带来可可脂,代可可脂涂层带来月桂酸类脂肪,油炸部件带来它们被炸时所用的一切。在 1 g 的类别里,这些单个部件常常独自就决定了结果。
  • 改配方之前先确认类别。一件产品作为单一食品在 1 g 下不合格,作为混合产品在 2 g 下可能合格,但前提是它确实提供合计 1 个食品组当量,且至少 2 个食品组各提供至少 1/4 个当量。要靠改变成分来挣得这一档,而不是靠改标签文案。

要针对正确的类别上限核对某个具体配方,包括固有脂肪排除和油脂比例测试,请把它放进我们的声称校验器,然后在我们的营养标签生成器中生成最终面板。

常见问题

这项排除适用于所有鱼类,还是只适用于多脂鱼?

法条文字排除的是海产中固有的饱和脂肪,并未区分鱼种或脂肪水平。正是这一点让鲑鱼等脂肪含量较高的鱼得以合格,FDA 也把它举为在更新后的定义下新近符合条件的食品例子。这项排除关乎脂肪的来源,而不是数量。

如果产品已经标注“low saturated fat”,它就算合格吗?

不自动合格,而且这两项测试并不相同。“low saturated fat”具有约束力的定义是:每参考量 1 g 或更少,且来自饱和脂肪的热量不超过 15%;套餐和主菜则为每 100 g 1 g 或更少,且来自饱和脂肪的热量低于 10%。满足该定义的产品在植物类别中能通过“healthy”的 1 g 上限,但它仍然必须满足食品组下限以及钠和添加糖的上限。2025 年 1 月的包装正面拟议会保留 1 g 与 15% 的定义,并额外要求带有该声称的食品在拟议的框中把饱和脂肪显示为“Low”。该拟议尚未最终确定。

标签四舍五入与 1 g 上限如何相互影响?

饱和脂肪依 101.9(c) 申报:低于 0.5 g 标为 0,5 g 以下按最接近的 0.5 g 取值,5 g 及以上按最接近的 1 g 取值。一个可计饱和脂肪为 1.2 g 的配方,在面板上申报为 1 g,但事实上已高于该标准。请把 1 g 当作由分析数据支持的配方目标,而不是一个四舍五入出来的结果。

我需要留存哪些档案?

依 101.65(d)(4),你必须保存书面记录来证明食品组当量含量,包括配方、配方表、数据库分析和批次记录,在食品进入州际贸易后至少保存两年,除非该当量从标签本身即可看出,或者该食品属于自动合格品。如果你依赖固有脂肪排除条款,请把区分固有与添加饱和脂肪的那份分析放进同一份档案,因为这一拆分正是你合规立场的全部基础。FDA 的通用食品标签合规计划于 2025 年 6 月修订,就这些标准向调查员作出指示。